人物
时段
朝代
诗文库 注释
元符祧庙议 北宋 · 陆佃
 出处:全宋文卷二二〇四
元符三年五月四日敕,中书省尚书省送到礼部状:「据太常寺状;
本寺稽参典礼,窃以为哲宗皇帝升祔宜于太庙殿增一室。
本部看详,合降指挥,令侍从官并秘书省长贰集议。
三省同奉圣旨,依告报,逐官集于本部尚书厅,参议闻奏」。
按:右,臣谨按:《书》曰「七世之庙,可以观德」,则《记》所谓天子七庙,三昭三穆与太祖之庙而七也。恭惟国朝自僖祖而下,至仁宗始备七世,故英宗祔庙则迁顺祖神宗祔庙则迁翼祖,三昭三穆,合于典礼。将来哲宗皇帝祔庙,于序为穆,则合迁宣祖为允。盖哲宗皇帝之于神宗,正如唐敬宗之于穆宗,当以庙世数之。今祔庙不入世数,则与宣祖为八世,是四昭四穆,古所无也。(《陶山集》卷六。又见《宋会要辑稿》礼一五之五二(第一册第六七七页)。)
又论罢青苗疏熙宁三年三月1070年3月 北宋 · 韩琦
 出处:全宋文卷八四七 创作地点: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
臣近以河北路差官置司,春夏放青苗钱与乡村坊郭人户,明取三分之利,每保须要第三等以上有物力人充甲头,督促峻责,逐县支俵,有伤国体。
一路官吏,上下皆知不便,而以制置条例司是大臣主领,但人人腹非,而不敢公言。
臣被顾三朝,而又职当安抚,实不忍雷同默默,遂详陈利害本末,乞更加博访。
若臣言不妄,即乞尽罢诸路提举之官,只委逐路提点刑狱臣僚依常平旧法施行。
所冀陛下洒然开悟,亟赐更改,使天下歌舞圣明,不为盛德之累。
老臣献忠之心,岂有它也?
今准都进奏院牒,却蒙制置司以臣言皆为不当,条件疏驳,乞申敕诸路,及直令进奏官张士程指挥本院,将晓谕中书劄子颁行天下。
臣详制置司疏驳事件,即将臣元奏要切之语多从删去,唯举其大概,用偏辞曲为沮难,及引《周礼》国服为息之说,文其谬妄,上以欺罔圣听,下以愚弄天下之人,将使无复敢言其非者。
臣不胜痛愤,须至再有辩列。
欲望圣慈特纾亲览,然后降付中书枢密看详,送御史台集百官定议。
如臣所言不当,即甘从窜殛;
若是制置司处置乖方,天下必受其弊,即乞依臣前奏,尽罢诸路提举官,只委提点刑狱臣僚依常平旧法施行,以慰众心。
一、臣前奏以元降敕语务在优民,不使兼并之家乘其急以邀倍息,而公家无以利其入。
今乃乡村自第一等而下,皆立借钱贯百,其第三等以上人户更添数支给,坊郭人户有自己物业可充抵当、愿借请官钱者,依青苗例支借,不得过抵当物业价直之半。
且乡村上三等并坊郭有物业人户,乃从来兼并之家也,今皆多得借钱,每得一贯令纳一贯三百文,则是官放息钱也,与元敕「抑兼并、济困乏」之意,绝相违戾。
制置条例司疏驳云:「言者以谓元降敕命云『公家无所利其入』,今河北提举官乃令取息三分,是与元敕绝相违戾,失信于百姓。
本司今按《周礼》泉府之官,民之贷者取息有至二十而五,国之财用取具焉。
常平新法预俵青苗价钱,但约熟时酌中物价;
若熟时物贵,即许量减市价纳钱,即是未定合纳实数。
河北提举官则约束州县,若情愿纳钱,不得过三分。
至于京西陕西路提举官,则大抵约束不得过二分而已。
此盖为量减时价指挥未有约定实数,恐遇纳时斛斗价例倍贵,州县量减钱数不多,却致亏损百姓,所以有此约束,即非法外擅为侵刻也。
就诸路提举所纳,惟河北所约分数最多,然云不过三分之息,定取三分之息。
若物价低平,即有合纳本色,不收其息;
或只收一二分息之时,多少相补,比《周礼》贷民取息立定分数,已不为多。
近降指挥,又令诸路预俵价钱,若遇物价极贵,亦不得过二分,即比《周礼》所取尤少」者。
臣窃以既立太平之法,必无剥民取利之理,但汉儒以去圣之远,解释或有异同耳。
按《周礼》:「泉府掌以市之征布,歛市之不售、货之滞于民用者,以其价买之物揭而书之,以待不时而买者,各从其抵」。
郑众释云:「书其价,揭著其物也。
不时买者,谓急求者也。
抵,故价也」。
臣谓周制,民有货在市而无人买,或有积滞而妨用者,则官以时价买之,书其物价以示民,若有急求者,则以官元买价与之,此所谓王道也。
经又:「凡赊者,祭祀无过旬日,丧纪无过三月」。
郑众释云:「赊,贳也。
以祭祀、丧纪,故从官贳买物」。
唐贾公彦:「赊与民不取利也」。
经又:「凡民之贷,与其有司辨之,以国服为之息」。
郑众释云:「贷者,谓从官借本贾也,故有息,使民弗利,以其所贾之国所出为息也」。
此所谓王道也。
郑康成释云:「以其于国服事之税为息也。
于国事受园廛之田而贷万泉者,则期出息五百」。
臣谓《周礼》园廛二十而税一,近郊十一,远郊二十而三,甸稍县都皆无过十二,惟其漆林之征二十而五。
漆林,自然而生,非人力所作,故税重。
康成乃约此法,谓从官贷钱若受园廛之地,贷万钱者出息五百。
公彦因而疏解,谓「近郊十一者,万钱期出息一千;
远郊二十而三者,万钱期出息一千五百;
甸稍县都之民,万钱期出息二千」。
臣谓如此则须漆林之户取贷,方出息二千五百也。
然当时未必如此。
今放青苗钱,凡春贷十千,半年之内使令纳利二千;
再放十千,至年终又令纳利二千,则是贷万钱不问远近之地,岁令出息四千也。
《周礼》至远之地止出息二千,今青苗取利尚过《周礼》一倍,则制置司所言「比《周礼》贷民取息,立定分数已不为多」,亦是欺罔圣听,自谓天下之人皆不能辨也。
且今古异制,贵于便时,《周礼》所载有不可施于今者,其事非一。
若谓「泉府」一职今可施行,则上言以官钱买在市不售及民间积滞之货,候民急求则依元买价与之,民有祭祀、丧纪,就官中借物,限旬日、三月还官,而不取其利。
制置司何不将此周公太平已试之法,尽申明而行?
岂可独举注疏贷钱取息之利事,以诋天下之公言哉?
郑康成又注:「王莽时,贷以治产业者,但计赢所得受息,无过岁什一」。
公彦疏解:「王莽时虽计本多少为定,及其催科,惟所赢多少。
假令万泉岁赢万泉,催一千;
赢五千,催五百。
馀皆据利催什一」。
臣谓王莽时官贷本万钱,岁终赢得万钱,只令纳一千;
若所赢钱更少,则纳息更薄。
比今于青苗钱取利,尤为宽少。
王莽之后,上自两汉,下及有唐,更不闻有贷钱取利之法。
制置司尧舜之主,不以二帝三王之道上裨圣政,而贷钱取利,更过王莽之时,此天下不得不指以为非,而老臣不可以不辩也。
况今天下田税已重,固非《周礼》什一之法,则又随亩更有农具、牛皮、盐钱、曲钱、鞋钱之类,凡十馀名件,谓之杂钱,每遇夏秋起纳官中,更将䌷绢斛斗低估价例,令民将此杂钱折纳。
又,每岁将官盐散与人户,谓之蚕盐,令民折纳绢帛,更有预买、转运司和买两色䌷绢。
如此之类,不可悉举,皆《周礼》田税什一之外加歛之物,取利已厚,伤农已深,柰何更引《周礼》国服为息之说,谓放青苗钱取利,乃周公太平已试之法?
此则诬污圣典,蔽惑睿明,老臣得不太息而恸哭也!
又,制置司提举官束州县,纳钱不得过三分、二分。
盖为量减时价指挥未有约定实数,恐遇纳时斛斗价例倍贵,州县量减钱数不多,却致亏损百姓。
若物价低平,即合纳本色,不收其息」。
臣亦谓此论之不实也。
缘小麦最为不耐停蓄之物,自来常平仓不籴,盖恐积留损坏。
今岁诸路雨雪及时,二麦有望,价必贱,提举官必不肯令人户送纳本色。
盖纳下本色,则无由变转。
若于转运司兑换价钱,则诸处军粮支绝少,必难兑换。
既难兑换,则占压本钱,下次却无钱散与人户。
臣以此知制置司提举官本无令人户送纳斛斗之意,故开此许纳见钱一门,将来只令言人户情愿送纳本色,则人户须至粜纳钱,岂不殃害百姓?
惟陛下早悟臣言。
一、制置司:「言者以谓三等户及城郭有物力户,即从来兼并之家,今乃立定贯百,许之贷借,即非抵兼并之意。
又,河北提举官,每保须要上三等户一名,即上等人户,必不愿请。
官吏既防贫户不能送纳,岂免差充甲头,以备代陪?
又,河北提举官乃峻责州县,如人不愿请领,即结罪申报。
若选官晓谕,人户却情愿请领,即当别作行遣。
若选官晓谕,茍免捃拾,岂无贫下浮浪愿请之人,或须行散配?
本司今按:乡村上三等及城郭有物业户内,亦有阙乏之人,就人取债,岂皆是兼并之家?
今贷贫民有馀,则以俵此等人户,免令就私家取一倍之息,乃是元敕抑兼并之意。
河北提举官每保须要上三等户一名者,盖为关防浮浪之人请去,将来难为催纳。
若有上等户肯与同保,即非浮浪之人,自不须忧难为催纳;
若无上三等户肯与同保,即自依准提举官公文,不许支俵,何须更行散配?
若谓上三等必不肯请领,须是差作甲头,即自是抑勒,有违前法。
况今年开封诸县已经俵散,甚有上三等户情愿请领,即非官吏抑勒。
以近验远,事理可知。
至于提举司约束官吏,如无人情愿请领,即结罪申报,别选官晓谕,乃只是关防因循避事坏法之人,即非迫胁官吏,须令抑配百姓。
提举官急于功利,讽令州县抑配与人,即诸路各有安抚、转运、提刑,其为朝廷委任,皆在提举之上。
若有州县官员故欲隳坏新法,曲徇提举官抑勒百姓,自当纠举,依法施行,并具事状闻奏。
岂宜以官吏违法之故,遂欲废法」?
臣窃以乡村上三等及城郭有物业人户,非臣独知是从来兼并之家,此天下之人共知也。
制置司以为不是兼并之家者,只要多散青苗钱与之,而得利亦多也。
其如元降敕意,本务拯济困乏,却将钱散与此等人户,则天下明知朝廷专以取利为意,实伤国体。
制置司若谓《周官》有贷民之法,取之以道,于理无嫌,则今兼并之家例开质库,置课场;
若恐取民倍息,以伤贫细,则所在皆可官自开置,以抑兼并。
然自前世以来,恶其太近衰削,不忍为之。
今青苗钱一事,无近于此乎?
「每保须要上三等户一名者,盖关防浮浪之人请去,难为催纳」,此则抑勒之势,不假臣言而自明矣。
又云「若谓上三等人户必不肯请领,须至差作甲头,即自是抑勒,有违前法」,此又殊不察事势人情,有不得已而为之者。
且青苗之法,内有大臣力主,事在必行;
外有专差之官,惟以散多为职办。
州县官吏往往变抑勒而为情愿者,盖事势不得不惧,而人情不得不从也。
监司之官,其于事势人情,亦何异此?
九重高远,岂得尽知?
唯陛下早赐辨察。
一、制置司:「言者以谓躬行节俭,常节浮费,自然国用不乏,何必使兴利之臣四出,以致使远近之疑。
本司今按:先王之政,未尝不以食货为始,张官置吏,大抵多为农事也。
近世以来,农人尤为困苦。
若朝廷但有徭役加之,初无岁时补助之法,自京畿陂防沟洫,多有不治,乃至都城侧近,绵地数百里,弃为污莱,父子夫妇,流离失业。
四方遐僻,不可周知。
一方水旱,则饿死者相枕藉,而流移者填道路。
如前岁河北一饥,不免漕江淮之米以救之。
然于人之流亡饿殍,未有补也。
至于非泛用度,或不免就等第人户强借钱物,百姓典卖田产物业,以供暴令,此亦可谓国用之失。
至于差役,困苦农民,使之失职,则士大夫之所共见,不待论说而后可知。
故陛下即位诏书,丁宁以务农、理财、免人役为政事之急诫,方今宜忧,为在此也。
今置提举常平广惠仓官兼管干农田水利差役事者,凡以为此而已,固非使之朘削百姓,以佐人主私费,亦岂得谓之兴利之臣,而以为致远近之疑」?
臣详制置司言提举常平仓官员不是兴利,今既明举贷钱取利之法,谓取之以道,于理无嫌,则非兴利而何?
至于东南所差均输之官,亦皆兴利之臣也。
西川四路乡村,民多大姓,每一姓所有客户,动是三五百家,自来衣食贷借,仰以为生。
今若差官置司,更以青苗钱与之,则客于主户处从来借贷既不可免,又须出此一重官中利息。
其它大姓,则固不愿请领苗钱。
广南东西路,土旷人稀,水乡之俗,粗足生计,今亦置官司贷钱取利。
故于远民,尤为不便,岂得不谓之以致远近之疑也?
国家幅员至广,一方之有水旱,时所不免,然朝廷未尝不假贷粮种,尽救荒之政以济恤之,故得饥馑者复苏,流离者复安。
自祖宗以来,可谓仁政充洽矣,而未尝曾就等第人户处强借钱物。
唯是英宗皇帝及陛下即位之初,天下各有优赏,朝廷自京师应副未及,间有三两路州军曾于坊郭富民处权暂支借者,然亦即时辇还。
制置司指为「暴令」,以颁布天下,是唯知主张青苗之法,而不顾毁讟之甚,诚可骇也!
唯陛下早赐省察。
一、制置司:「言者以为坊郭人户既无青苗,不可贷借。
本司今按常平旧法,亦粜与坊郭之人。
今若俵散农民有馀,仍不许坊郭之人贷借,是令常平有滞积馀藏,而坊郭之人独不被赈救乏绝之恩也。
《周礼》设贷民之法,即无都邑鄙野之限。
今新法乃约《周礼》太平已试之法,即非专用陕西青苗条贯也」。
臣详制置司此说尤为不实。
盖自来常平仓遇岁年不稔、物价稍高、合减元价出粜之时,其乡村则逐处多下诸县取逐乡近下等第户姓名,印给关子,令收执赴仓,每户粜与三石,或两石以来;
所是坊郭,则每日○细粜与浮居人户,每口五升,或一㪷以来。
故民受实惠,甚济饥乏,即未曾坊郭有物业人户,乃来○粜常平仓斛斗者。
此盖制置司以青苗为名,欲剩借钱与坊郭有物业之人,以望得利之多,假称《周礼》太平已试之法,以谓无都邑鄙野之限,以文其曲说,惟陛下深详其妄。
一、臣近准真定府路安抚使司公文,称:准河北都转运常平广惠仓司真定府,准制置条例司劄子,据河北都转运常平广惠仓司状,准朝旨于内藏库支到山东绢二十万疋,充常平本钱,寻分擘与诸州县出卖,必是破贷不了。
欲将绢分作两等,上等每疋作一贯三百五十文省,次等每疋作一贯三百文省,召人户情愿依青苗见钱法请领。
仰更切相度,如依减定价例,委是人户情愿,即依所申施行。
如坊郭人户情愿请领者,亦听。
常平司差帖殿侍康承丙称,自京般来绢二十万疋,唯有真定府未曾差人赴恩州请般。
帖康承丙疾速往真定府管下县分,遍行催促,火急和雇脚乘,赴恩州请般,趁时支俵。
勘会真定府恩州支下绢三万疋,虽未般到,缘系准备充秋科青苗价钱,即不阙钱支用。
若更差使臣下州府县分催促支散,及取索文字,深属张皇搔扰。
牒臣本司请照会者。
臣遂备录闻奏,庶朝廷见其为害之深,乞察臣前奏散青苗钱不便事理,早赐施行。
却准中书劄子,奉圣旨,康承丙元系皮公弼等乞差充差使干当,兼累降指挥,令提刑司常切觉察,所散青苗钱,召人情愿,不得抑勒。
或有抑配俵散,便令止绝,当职官员具姓名闻奏。
劄与臣知者。
臣勘会转运司昨将山东绢配卖与诸州军坊郭等第人户,每一疋估钱一贯五百三十文至一贯六百文以来,限半年纳钱,尚犹近下等第人户有破卖家财,方能贴陪送纳了当者。
常平提举官山东绢二十万疋,上等者作一贯三百五十文,每一贯利二分,每疋已是一贯六百五十文省;
下等者每疋作一贯三百文,并利亦是一贯六百文省,并随税只是百馀日省限纳足,与转运司配卖与坊郭人户价例全不相远,即于农民岂不为害?
更差使臣督迫支俵,公文内动是火急之言,则州县小官唯是应命,茍免过咎,将抑配以为情愿,何处更可辨明?
制置三司条例司虽大臣主领,然终是定夺之所。
今将绢二十万疋直行指挥,许散与乡村人户,依青苗法纳钱,及令坊郭人户愿请者亦听,则自来未见有定夺之司,事不关中书枢密院,不奉圣旨,直可施行者。
如此,则是中书外又有一中书也。
中书凡事亦须进呈,或候画可,方敢施行,未尝直便处分。
唯陛下察其专也如此,则在外守职臣僚,其谁敢不禀从?
望早赐辨察,使事归政府,庶于国体为便。
按:《韩魏公集》卷二一。又见《宋会要辑稿》食货四之二五。第五册第四八五八页《韩魏王家传》卷九,《国朝诸臣奏议》卷一一二(题作《上神宗条例司画一申明青苗事》),《通鉴长编纪事本末》卷六三、六八,《宋史》卷一七六《食货志》上四,《历代名臣奏议》卷二六五。
诚明说 北宋 · 陈襄
 出处:全宋文卷一○七九、《古灵先生文集》卷一五、《国朝诸臣奏议》卷五、《历代名臣奏议》卷六、《宋元学案》卷五
臣窃以帝王之德,莫大于务学,学莫大于根诚明之性,而蹈乎中庸之德也。
生而不动之谓诚,知而有为之谓明,正而不邪之谓中。
故诚者,立善之本也;
明者,致道之用也;
中庸者,常德之守也。
三者立,天下之能事毕矣。
圣人者,先得乎诚者也,因诚而后明,必资乎学。
全尽以居之,神固以行之,酬酢万物,而无失于曲当,此之谓「诚则明」矣。
贤人者,思诚也。
因明而后诚,必择乎善。
所谓善者,可欲之谓也,性也,正而公者也。
所谓恶者,有所不可为之谓也,情也,邪而私者也。
存其所谓正而公者,而去其所谓邪而私者,此之谓择善矣。
精一以守之,中正以养之,持循戒惧于不闻不睹之际,此之谓慎独而固执之矣。
久而不息则形,形而不息则明,明而不息则动,动而不已则化,化而不已则神,高明博厚而配乎天地,此之谓「明则诚」矣。
子思曰:「溥博渊泉,而时出之。
溥博如天,渊泉如渊」。
言其诚之笃也。
诚之者笃,则其为之者至。
是以其政不肃而,其教不言而谕,其事不劳而成。
举而措之天下之民,无不从服而不知为之者。
故曰:凡为天下国家有九经,所以行之者一,此之谓也。
是之谓诚明之学。
伏望留神省览。
按:《国朝诸臣奏议》题作「上神宗论诚明之学」。
论青苗钱第二状1070年 北宋 · 陈襄
 出处:全宋文卷一○七八、《古灵先生文集》卷一三、《国朝诸臣奏议》卷一一一 创作地点:河南省开封市
臣近有奏状,为诸路俵散青苗钱官员内有生事扰民、擅违朝旨,乞特与减黜;
及青苗已行俵散者,只令送纳本钱,如未俵散处,并令罢支等事,未蒙朝旨施行。
窃详条例司元降指挥,以常平广惠变为青苗之法,申严赏罚,督责州县,以谨其给纳,虽以优民救乏为名,其实不异民间举放之事,以渔民取利而已。
岂陛下圣明之主所宜为之?
就使国家帑藏空虚,财用不足,亦未至经纪小民,放本取利,事体削弱,如此之甚也。
今来访闻诸路所差官吏,为见朝廷属意财利,莫不望风希旨,务为诛剥,以觊幸酬赏,茍免黜责。
或以三分取息,或将陈旧之物,纽作贵价兑换支散,或不以民之贫富,一例抑配。
事初如此,其后可知。
臣恐此法一行,骚动天下,希锥刀之利,失亿兆之心,胎祸之端,未必不由兹始。
况兴事改法,系国家安危大计,上有公卿谋议,下有台谏纠绳,岂可只由条例一司独专其事?
置陛下于有过,使黎元之不安,茍利一时,敛怨天下,非细事也。
臣欲乞将中外臣僚前后上言常平青苗等不便事件章疏,并臣前状,降付中书,令与密院一处看详,定夺可否,及下两制臣僚,共析利害闻奏。
庶陛下得以尽天下之公议,知事体之难行,特赐寝罢,以安人心。
谨具状奏闻,伏候敕旨。
按:《国朝诸臣奏议》卷一一一题作「上神宗论青苗」。